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分支机构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分支机构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章程》《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章程》,愿意遵守《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分支机构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并符合入会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个人会员申报条件
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共分支机构12个。其中,中国煤矿文联文学分会、中国煤矿文联书法分会、中国煤矿文联美术分会、中国煤矿文联摄影分会、中国煤矿文联音乐分会、中国煤矿文联舞蹈分会、中国煤矿文联戏剧曲艺分会、中国煤矿文联文艺理论评论分会、中国煤矿文联朗诵分会、中国煤矿文联微电影分会、中国煤矿文联志愿者分会为个人会员制,可以吸收个人会员。
第一条 申报人应为煤炭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文化艺术组织工作人员或文化艺术工作者。
第二条 申报人在申请加入的分支机构相应文化艺术领域的业绩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部级以上文化艺术单位或部门举办的展览、演出、比赛中获得最高等级奖项1次(含)以上,或入展、入选2次(含)以上;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市(集团公司)级以上文化艺术单位或部门举办的展览、演出、比赛中获得等级奖项4次(含)以上;
(三)独著出版有专著1部(含)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作品(3000字及以上)3篇(含)以上;
(四)从事组织、教育、编辑和理论研究等工作3年(含)以上;
第三条 申报人已经加入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文艺家协会,可以按对应文化艺术领域直接申请入会。
第四条 申报加入中国煤矿文联志愿者分会的,应为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分支机构会员或符合本章第三条要求。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分支机构个人会员的申报与审批,遵循先由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各分支机构个人会员推荐,后由各分支机构初审、中国煤矿文联组联部复核批准的自下而上的审批程序。
第一条 申报推荐:
(一)申报人由所在的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并向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各分支机构申报。
(二)非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团体会员单位,由申报人工作单位所属的煤炭企业集团(矿务局)推荐,并向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各分支机构申报。
(三)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各分支机构2名及以上个人会员推荐,并向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各分支机构申报。
(四)不受理无推荐单位或无推荐人的个人单独申报。
第二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所属的中国煤矿文化网(www.caaccm.org.cn)是唯一的入会申报途径。
(二)申报人登录中国煤矿文化网,在“中国煤矿文联>全国煤矿文艺家协会”栏目中阅读本办法,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在线填写登记表并上传相关资料。
(三)经初审、公示、复核。
(四)初审未通过或自制入会申请表的,不受理申报。
(五)个人会员的审批一般每年一至两次(6月或12月),具体以初审结果的通知为准。
(六)申报材料不退回,申报人须自留原稿。
第三条 初审及公示:
(一)申报人网上申报资料提交成功后,系统自动将申报人信息分配至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初审。
(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申报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属单位是否正确、申报人申报类型是否正确、申报人业绩和条件等相关情况,确定申报人是否具有入会资格。
(三)各分支机构初审后,提交初审意见。
(四)初审通过后,中国煤矿文联组联部汇总各分支机构初审通过的申报人信息,在中国煤矿文化网发布初审结果公示。
(五)公示期间,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如有对申报人通过初审的原因提出质疑,推荐单位需做出相应解释;如有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的真伪、抄袭、侵权、冒充会员、重大失德失范行为等现象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中国煤矿文联组联部将会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复核:
(一)经初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在中国煤矿文化网“中国煤矿文联>全国煤矿文艺家协会”栏目对应的各协会页面中查询并打印《×××入会申请表》,经推荐单位盖章或推荐人签字、本人签字后,将申请表纸质版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1份寄至中国煤矿文联(联系人及地址等信息见《×××入会申请表》填写页面)。
(二)中国煤矿文联组联部对申报人的入会申请表纸质版和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资格复核。
(三)复核结束后,正式制作发放会员证。
第五条 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和各分支机构不收取个人会员任何费用。
第六条 申报人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
第七条 申报人如故意填写不实或虚报参展项目,取消当次申报资格。
第八条 冒充他人名义,涂改、私自伪造申报材料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并通知申报人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中国煤矿文化网公示。
第九条 冒充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各分支机构个人会员举办展览、出版书籍、进行新闻宣传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且在条件合格3年后方能申报。并通知申报人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中国煤矿文化网公示。以特别恶劣的手段,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条 抄袭他人作品等行为,证据确实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且在条件合格3年后方能申报。并通知申报人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中国煤矿文化网公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人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
第四章 个人会员管理
第一条 中国煤矿文联组联部负责指导各分支机构对个人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熟悉了解会员发展的相关程序、条件,能够熟练操作会员审批系统。
第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后,需为其办理会员证,会员证不收取工本费等任何费用,邮寄费用由个人会员负担。
第三条 会员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向各分支机构联系并动态更新。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个人会员年度写生计划,为个人会员深入生活、写生采风、创作和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第五条 建立全国煤矿文艺家个人会员库。
第六条 举办个人会员作品展,推出人才、激励创作。
第七条 建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长效机制。
第八条 不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掌握个人会员动态,并根据个人会员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
第九条 个人会员跨区域或单位正式调动工作,应及时报告至各分支机构并变更个人会员相关信息。
第十条 会员如自愿退会,应报告原入会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同时向对应分支机构递交申请,经了解情况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对德艺双馨、有突出事迹的个人会员要进行表彰、奖励、推广。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违规或者失德失范行为,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
1.个人会员如有如下行为,情节轻微,并且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将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入会推荐单位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1)违反党和国家文艺政策,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有抄袭、代笔、作假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3)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4)有其他失德失范行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个人会员有如下行为,经各分支机构查实,中国煤矿文联组联部讨论决定,给予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1)故意违反《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章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有故意违反《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分支机构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3)经查实,有抄袭、代笔、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4)故意违反党和国家的文艺政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5)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故意犯罪、触犯刑法的。
(7)有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其 他
本办法由中国煤矿文联组联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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